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7512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規定,向其申請債務協商,與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協議還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958元,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0%,每月10日以33,921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自96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其全部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帳戶交易概要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