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乙○○被告四季水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於前言詞辯論期日言詞撤回先位聲明第2項確認被告甲○○與被告四季水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是否併撤回對於被告甲○○之訴全部,原告應再具狀表明。
三、原告先位聲明撤銷被告四季水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96年
4月15日召開第1屆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備位聲明確認被告四季水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96年4月15日召開第1屆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本件訴訟之2項訴訟標的,並無相互競爭或選擇之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1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本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元(165,000元×2=3,300,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原告為四季水花園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於96年4月15日召開第1屆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會議通知單載明討論議題為:「一、各棟管理委員重新遴選,以續推動社區各項事務。二、管理費之收費標準重新評估及決議,以求得全體住戶之認同繳交管理費。三、提報社區整體安全評估之裝設監視器、圍牆加裝刺網,保全員之人力派駐等問題之決議。」,然當天實際開會議題及決議為:「一、區分所有權人意見發表。二、社區規約審議。三、管理費收支概算表審議。
四、推選各棟管理委員。」,並經系爭會議決議修改社區規約後,依修改後社區規約推選管理委員。」。又本件兩造爭點是否如下:「原告得否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會議決議?」。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各自具狀就此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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