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8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利息計算約定。
2.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99,634元之計算基礎。
(須表明已計算利息之期間)
3.債務人之戶謄(記事勿省)。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