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945號債權人豐益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2室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票號TY0000000及TY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2、並請確認533,400元之利息起算日,應從退票理由單上退票日起算,如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