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二號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松儒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四年度上國字第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景玉鳳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國抗字第三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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