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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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鄒文章 相對人 吳榮一
吳金敏 吳建昌吳碧霞 吳美玲 吳小美 吳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銘山 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銘山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8月22日起至134年8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吳銘山於94年9月
5日邀同相對人吳榮一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500,000元,詎自100年5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536,924元、②385,14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吳銘山於100年9月28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吳榮一、第三人 吳美珠 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又第三人吳美珠於100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吳榮一、第三人 吳許秀 氣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另第三人吳許秀氣於101年6月12日死亡,其繼承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吳金敏、吳建昌、 謝吳碧霞 、吳美玲、吳小美、吳麗華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本院雲院通家悅決字第04332號函、本院雲院通家馨決101家聲字第682號函、本院雲院通家喜決102家聲字第
679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年10月25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四湖鄉│ 關聖 ││0000-0000│田│514│100000分之1287│吳銘山(歿)應有部分1287/100000││0│││││││││││1││││││││││├─┼───┼────┼───┼───┼────────┼─┼──────┼───────┼───────────────┤│0│雲林縣│四湖鄉│關聖││0000-0000│建│97│全部│吳銘山(歿)所有││0│││││││││││2││││││││││└─┴───┴────┴───┴───┴────────┴─┴──────┴───────┴───────────────┘┌──────────────────────────────────────────────────────────────┐│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01│雲林縣四湖鄉中│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2.96│165.│陽台11.56│全部│吳銘山(歿)所││0│000│42-0014地號│正路101巷2弄52│造│二層56.15│26│││有││1│││號││三層56.1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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