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告 黃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日春 等間請求租佃爭議等事件,就確認兩造間就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之租佃爭議部分,雖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然就原告另請求被告等人拆屋還地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849,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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