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44號原告 邱靖雯 被告 邱逸傑 兼法定代理人 羅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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