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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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明清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明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明清因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1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68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0月,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2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現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保護管束中),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振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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