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6號聲請人 許煒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世宏許棋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棋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事實及理由欄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9年11月10日。
三、請 陳明 本票提示日究為109年11月10日或109年11月11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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