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3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377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6日下午4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
亦未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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