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6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
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5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