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同上代理人 陳世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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