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132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永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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