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1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及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街○○號1樓」,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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