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氏香 (LAUTHITHOM)即 阿香 越南小吃店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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