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李雪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柯美鳳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