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黃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四條),利率則以年息百分之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五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九條)。
(二)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11月7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49,416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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