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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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 吳坤茂 被告 陳貞運 被告 吳奕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將上開土地上阻礙原告通行之水泥擋土牆拆除,依原告民國102年9月30日具狀陳報其主張對前揭土地通行權之面積各為53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5,1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53㎡)+(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53㎡)+(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53㎡)=35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