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志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2年度聲減字第42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志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志於如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94年度撤緩字第8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