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繼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麻將牌叁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繼新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一年度速偵字第五九五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麻將三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零一年度速偵字第五九五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以一百零一年度上職議字第九八一五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麻將牌三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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