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6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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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王令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