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89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8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九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始屬相當。
二、本件上訴人以:其從未去台北市區貼廣告,被上訴人自己編出告發處分,有人看到清潔隊員拿廣告單貼電話上面重複照攝,捏造不實違規事實構陷等語,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爭執之事項無非原審法院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上訴意旨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黃璽君法官鄭淑貞法官林家惠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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