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政府環保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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