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89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8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原判決理由欄一至四,均有疑義,其法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相關法規之文義、論理解釋、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論理法則,均有扞格,具有重要原則性等語。惟狀述意旨無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謂為不當。又所舉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與本案爭點無關。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