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1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郭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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