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7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尤暐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尤暐涵於民國102年6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40萬元整,並有利息(依本行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37﹪)加計4.5%計算,目前為5.87﹪)及違約金之約定(貸款約定書第十三條)。惟債務人於民國103年2月26日當期應繳月付金之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359,200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