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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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聲請人 黃光敏 (即 蘇玉英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莉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250│││02│││││││├─┼───────────────┼──────────────┼────┼───┼────┼───┤│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125│││03│││││││├─┼───────────────┼──────────────┼────┼───┼────┼───┤│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137│││04│││││││├─┼───────────────┼──────────────┼────┼───┼────┼───┤│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75│││05│││││││├─┼───────────────┼──────────────┼────┼───┼────┼───┤│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79│││06│││││││├─┼───────────────┼──────────────┼────┼───┼────┼───┤│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83│││07│││││││├─┼───────────────┼──────────────┼────┼───┼────┼───┤│00│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87│││08│││││││└─┴───────────────┴──────────────┴────┴───┴────┴───┘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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