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龍 選任辯護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龍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志龍(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
1條第1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0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5年10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5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江翠萍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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