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李張彩花 相對人 鄒雲傑 相對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梅香 相對人 林裕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鄒雲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鄒雲傑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其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須為抵押物現所有權人,方屬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8號、87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吳梅香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編號1及建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林裕勲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年1月31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林裕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鄒雲傑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後,再於105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5年1月4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鄒雲傑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亦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林裕勲於101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相對人鄒雲傑則於105年1月3向聲請人借款2,040,000元,詎約定之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鄒雲傑、林裕勲均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兼債務人)鄒雲傑、林裕勲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經查,相對人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裕勲現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並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除駁回部分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集集鎮│龍泉││451-67│空│109.67│全部│鄒雲傑││││││││白││││├──┼───┼────┼────┼────┼────────┼─┼─────────┼──────┼──────┤│002│南投縣│集集鎮│龍泉││451-63│空│720.48│14分之1│鄒雲傑││││││││白││││└──┴───┴────┴────┴────┴────────┴─┴─────────┴──────┴──────┘┌────────────────────────────────────────────────────────────────┐│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44│名水路二段720│龍泉段451-67地│住宅、梯間、RC│一層:48、二層:│陽台:17.52│全部│鄒雲傑│││││巷53號│號│造、003層│48、三層:48、屋│││││││││││頂突出物(梯間)│││││││││││17.98,合計:1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