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64號附民原告 陳鴻瑋 附民被告 李錢福 上列被告李錢福因毀損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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