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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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1號上訴人 王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珮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