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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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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