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893號
上 訴 人  張博凱
上 訴 人 日勝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春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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