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靖元
相 對 人 許益榮
葉庭嘉
葉彥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訴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據其提出其配偶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
證明卡為憑,並經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審查,聲請人106年度所得收入為新臺幣(下同
)77元,財產總額則為540元。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
付訴訟費用屬實。再者,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訴訟,經本院
核閱其所提本案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38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卷宗審核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