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82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賴
  文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2,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惠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