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35號

抗告人 梁崇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炎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之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10年12月20日對此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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