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14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黃靜美
被 告 李春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