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賴鄭喜
鄭翼 賴柔 賴玉華 共同代理人 曾酩文 律師相對人 鄭正雄 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複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各1份以為釋明,且聲請人資力欠佳無法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亦有卷附低收入戶證明書可憑,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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