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195號債權人富宇綠都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杰 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宗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李杰「勳」或李杰「」,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㈢請提出 李杰勳 為富宇綠都心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㈣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號8F-1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趙宗誠(住臺中市○區○○○街○○號8F-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