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193號債權人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珍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顏珍琦」或「 顔珍琦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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