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婷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請求之訖日至何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或是至清償日止(原聲明意旨未載明違約金請求至何時,聲明意旨不明)
二、債務人彭婷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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