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
原告甲○○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設日本国東京都品川區大崎1-6-1法定代理人 辻信太郎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翁雅欣 王怡今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榮澤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