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八年某月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五0之六號四樓租住處,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連續以徒手方式毆打其仍同居之前配偶乙○○,致乙○○受有鼻樑腫痛併鼻出血、右小腿瘀傷及口腔黏膜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有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以言詞撤回告訴,並經記明筆錄,此有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