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具保之被告逃匿,並囑託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未著,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被告戶籍謄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均為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