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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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前列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共同相對人 王建華 相對人 任潔 相對人 李安芹 相對人 李平 相對人 周志謙 相對人 嚴亞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建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任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安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志謙、嚴亞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附表編號1至5之被告按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擔。」相對人任潔、李安芹、周志謙、嚴亞屏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任潔負擔八分之一,上訴人李安芹負擔八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周志謙、嚴亞屏負擔。」,因相對人並未上訴,業已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本案之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分別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1,203元、12,069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0,800元,合計184,002元,均係聲請人所預納,均有收據在卷可稽。準此,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比例,相對人王建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3,601元【計算式:184,002×40/100=73,600.8,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任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80元【計算式:184,002×7/100=12,880.1,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李安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20元【計算式:184,002×3/100=5,520.06,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李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2,561元【計算式:184,002×34/100=62,560.68,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周志謙、嚴亞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9,440元【計算式:184,002×16/100=29,440.3,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四┌──┬─────┬──────┬──────┬──────┐│編號│被告│訴訟費用負擔│供擔保假執行│反供擔保停止││││比例│金額(新臺幣│執行金額(新│││││)│臺幣)│├──┼─────┼──────┼──────┼──────┤│1│王建華│百分之四十│2,527,000元│842,300元│├──┼─────┼──────┼──────┼──────┤│2│任潔│百分之七│420,000元│140,000元│├──┼─────┼──────┼──────┼──────┤│3│李安芹│百分之三│210,000元│70,000元│├──┼─────┼──────┼──────┼──────┤│4│李平│百分之三十四│2,100,000元│700,000元│├──┼─────┼──────┼──────┼──────┤│5│周志謙│共同負擔百分│994,000元│331,300元│││嚴亞屏│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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