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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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張豐瑞 原告 王蘭英 原告 楊定雄 前列張豐瑞、王蘭英、楊定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前列張豐瑞、王蘭英、楊定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被告 陳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