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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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習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10月30日起,各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30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等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8年10月3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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