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67號上訴人甲○○原名: 張美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欽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蘇芹英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