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侯淑芳 代理人 黃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03││├──┼──────────────┼──────────────┼───┼────┼───┤│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644││└──┴──────────────┴──────────────┴───┴────┴───┘